惜福餐券-申請規定
97年3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目的:為協助本校就學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致三餐不繼,藉由本校
教職員募款中提撥經費補助學生餐費,使學生能安心就
學,日後知福惜福回饋社會,特訂定明新大愛--惜福餐券
申請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據以實施。
二、 申請資格:
(一)因意外或特殊狀況,致家中經濟失依,導致家庭經濟
困頓者。
(二)因父母(監護人)失業、無業(含低收入戶學生)致家庭
無經濟來源,三餐困難者。
(三)因父母(監護人)重大疾病長期住院療養,致家庭經濟
困頓,用餐發生困難者。
三、 申請時間:自98年3月5日起至98年6月20日受理申請,通
過申請者每月發給惜福餐券一本(代券10張),惜
福餐券須於本校餐廳消費,並不得換取現金。餐券僅
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讓他人,違者餐券繳回,不得再
提出申請。
四、 申請及核定方式:填具申請表經導師、系主任推薦後,送生輔
組、進修部學務組,視捐款額度及學生經濟情況決定
是否核給。
五、 經費來源:教職員工明新大愛捐款。
六、 申請教育部就學安定網—「失業家庭子女補助」及本校「因應
學生家長及學生短期失業緊急紓困助學措施」一經核定撥款後,
惜福餐券即停止發放。
七、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核定通過後實施一學期,視執行情形及捐款
經費專案簽核延續辦理。